湖北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擅自改变根据规划建设、配置的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二)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养老服务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