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养老服务机构信用档案,加强养老服务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和公示,健全养老服务领域信用评价机制。对信用评价等级较低的养老服务机构,加强监督检查和整改指导,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养老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