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六章 医养结合第四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区域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时,统筹考虑养老服务设施与医疗卫生设施的布局,实行同址或者邻近设置。支持乡镇(街道)卫生院建设医养结合服务中心,为老年人提供医养结合服务。新建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时,可以同步建设医养结合服务设施。农村地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与乡镇福利院统筹规划建设。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