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医养结合工作机制,统筹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设施等资源,促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民政、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建立协调联动工作机制,推动医疗卫生服务与养老服务在政策体系、服务制度、工作流程等方面相衔接。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