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五章 机构养老服务第四十四条有效养老机构因变更或者终止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监护人,并书面告知民政部门。老年人需要安置的,养老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协议约定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监护人协商确定安置事宜,制定书面安置方案,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当全程监督养老机构落实安置方案,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养老机构终止服务后,应当依法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