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药品、建筑使用安全、设施设备、值班值守等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养老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场所内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突发事件发生后,养老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处置措施,同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民政等有关部门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对入住老年人进行保护和救助,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服务。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