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养老服务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保障基本、普惠多样、覆盖城乡、统筹发展,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开展养老服务应当尊重老年人的意愿,遵循老年人身心健康发展规律和特点,坚持老有所养与老有所为相结合,尊重、关爱、平等对待老年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