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不同类型养老机构发展,优化机构养老服务供给。新建养老机构的护理型床位占比一般不低于百分之八十,已建成的应当逐步提高护理型床位比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需要发展兜底保障型养老机构,满足特困老年人和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集中照护需求,每个县(市、区)至少有一所兜底保障型养老机构。床位有富余的,向社会开放,优先为经济困难的空巢、留守、残疾、高龄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重点优抚对象等老年人提供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入住条件、排序规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加强乡镇福利院改造,提高农村机构养老服务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面向全体老年人开放,提供普惠性养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举办的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可以委托社会力量运营管理。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兴办完全市场型养老机构,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制定。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