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引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发挥作用,发展邻里互助、亲友相助、志愿服务等互助养老服务;支持农村老年协会建设,引导低龄健康老年人服务高龄、失能老年人。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依法将集体经济收益,用于为本集体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

鼓励利用农村闲置校舍、公共用房以及村集体闲置建设用地等资源,因地制宜建设农村互助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与文化、体育、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功能相衔接。

发挥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文明理事会等平台作用,宣传互助养老理念,组织开展养老志愿服务,建立互助养老服务激励保障机制。

鼓励和支持企业、社会组织通过捐赠、设立公益项目、提供专业服务等方式,为互助养老服务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持。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