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用药、医保报销政策,保障药物供应,为老年人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常见病治疗、慢性病用药等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