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居家养老服务第二十八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主动掌握老年人情况,反映老年人服务需求,为老年人服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居民依法履行赡养、扶养义务,对不履行义务或者长期不探望的,应当进行提醒;经提醒后仍不履行赡养、扶养以及探望义务的,应当协助老年人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