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撤职案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全体会议。

撤职案提请常务委员会表决前,全体提案人要求撤回或者部分提案人要求撤回且坚持提撤职案的人员少于法定人数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项撤职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