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八章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第五十九条有效撤职案由主任会议提出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由人民政府省长、州长、市长、县长、区长或者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提出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由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决定。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