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六章 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第五十一条有效受质询机关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答复质询案,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不满意的,由受质询机关重新作出答复;受质询机关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质询案,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不满意的,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重新作出答复。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