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质询案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任会议报告。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情况的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