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后,审议意见的形成以及处理等,参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召开执法检查报告以及审议意见交办会。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