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四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第三十九条有效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常务委员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