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常务委员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