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执法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召开座谈会、听取专题汇报、实地检查、个别走访、委托第三方评估、查阅有关材料、法律法规测试、问卷调查以及抽查等。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开展暗访。

执法检查应当明确检查重点,根据需要可以组织开展专题辅导培训。检查组成员应当学习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