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执法检查组的要求如实汇报情况,协助做好有关工作。执法检查方案要求自查的,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认真组织自查。

执法检查组可以向被检查的国家机关和其他有关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