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查和批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部分调整的时间一般不得迟于当年九月三十日。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