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三章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