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章 罢免、职务自行终止、辞职与补选第四十八条有效罢免、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居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辞职,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全体居民公告,并在五日内报街道办事处和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