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罢免、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居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辞职,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全体居民公告,并在五日内报街道办事处和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