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时,可以由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不足五人时,应当在三十日内补选;已足五人但是仍缺额的,是否补选,由居民委员会提出意见,经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决定,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补选居民委员会个别成员的,由居民委员会主持;补选居民委员会全体成员的,由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推选产生的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补选居民委员会个别成员时,候选人应当从本届未当选者中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若本届未当选者不能确定为候选人的,也可以重新提名候选人。候选人数可以多于或者等于应选人数。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或者户的代表过半数或者超过三分之二的居民代表投票,选举有效,获得已投票数过半数的候选人当选。

补选的居民委员会成员,其任期到本届居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