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居民小组组长和居民代表的罢免、职务自行终止、辞职和补选,参照本办法中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相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