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章 罢免、职务自行终止、辞职与补选第四十六条有效居民委员会成员辞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居民委员会提出,居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辞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