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成员在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其职务自行终止:

(一)被判处刑罚的;

(二)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

(三)丧失行为能力的;

(四)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