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居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六十日内,通过组织召开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以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办法,从居民或者社区工作者中推选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居务监督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设主任一名,委员二至四名,任期与居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社区党组织或者十名以上选民联合提名推荐,按照比应选人数多一名的差额数确定。选举日五日前,应当将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在居民委员会和各居民小组所在地公布。

实行居民会议选举的,过半数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或者过半数有选举权的户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实行居民代表会议选举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居民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获得已投票数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得票多的当选;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对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应当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