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居民小组一般只选组长一名,由居民小组从居民代表中推选。

居民小组组长由本组全体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或者有选举权的户代表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推选产生。在推选日的三日前,应当将推选的时间、地点、投票方式等通知到各户居民。

有过半数的本居民小组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或者有选举权的户的代表参加投票,推选有效。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居民代表当选居民小组组长。

没有居民代表当选的,应当将得票数最多的两人作为居民小组组长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由得票数高的候选人当选,但获得的选票数不得少于已投票数的三分之一。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