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居民代表由各居民小组一般按照每二十至五十户推选一人产生,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适当范围内推选产生。
居民代表由本组全体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或者有选举权的户代表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推选产生。在推选日的三日前,居民委员会应当将推选的时间、地点、投票方式等通知到各户居民。
有过半数的本居民小组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或者有选举权的户代表参加投票,推选有效。在获得已投票数过半数选票的居民中,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居民代表。
居民代表中的妇女代表应当不低于居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