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新一届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六十日内组织推选居民代表和各居民小组组长。

居民代表、居民小组组长与居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