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新一届居民委员会产生后,上一届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十日内向本届居民委员会完成印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财务账册、工作档案以及其他事务的移交。

工作移交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街道办事处监督。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