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因居民选举委员会未按照法定程序产生而造成选举无效的,街道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指导组织重新选举。因其他原因认定选举无效的,由居民选举委员会重新组织选举,时间由居民代表会议确定。

重新选举应当在三十日内进行。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