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后,应当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封存选票、签章,在完成计票的当日张榜公布,并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当选人颁发当选证书。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