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居民对选举程序或者选举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意见。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调查核实,并书面答复处理结果。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诽谤、贿赂、涂改选票、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居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居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居民有权向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举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