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经过另行选举,当选人数已达五人以上但仍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是否再另行选举由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决定。当主任暂缺时,由当选的副主任推选其中一人代理主任工作,直至选出主任为止;当主任、副主任都暂缺时,由当选的委员推选其中一人主持工作,直至选出主任为止。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