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选举期间外出的选民,可以书面委托本社区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候选人不得接受委托投票。代为投票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委托人或者受委托人应当在选举日五日前向居民选举委员会申请办理委托投票,居民选举委员会审核后发放委托投票证,并在选举日两日前在居民委员会和各居民小组所在地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

采取居民代表选举方式的,不实行委托投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