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投票选举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并采取召开选举大会的方式进行。

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选民居住状况和便于组织选举的原则,设立中心投票会场。对不便到会场投票的,可以设立若干投票站。每个投票站应当有三名以上监票人负责监督。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