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居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本社区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经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街道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并公告;
(二)开展选举的宣传、发动工作;
(三)推荐并培训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发票人、登记人、公共代写人等选举工作人员;
(四)公告选举日期、时间、地点及选举方式;
(五)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
(六)办理委托投票;
(七)组织选民提名候选人,审查候选人资格,公布候选人名单;
(八)主持召开选举大会,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并报街道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九)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在履行职责期间受理居民有关居民委员会选举的意见和投诉;
(十一)组织推选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十二)主持居民委员会、居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移交;
(十三)负责其他有关选举的工作。
居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至新一届居民委员会、居务监督委员会产生并完成工作移交时终止。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