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或者其近亲属被提名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居民选举委员会。
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无正当理由三次不参加居民选举委员会会议,其居民选举委员会职务自行终止。
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街道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或者本社区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可以提出免职建议,经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同意,予以免职。
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足五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或者另行推选。
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职务自行终止、被免职以及增补的,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