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章 参加选举的居民登记第十五条有效年满十八周岁的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居民的年龄计算以选举日为截止日期,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日期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口簿记载的日期为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