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出租汽车应当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的线路行驶,并按照计价器显示的金额结算运费。出租汽车载客后,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招揽他人同乘。出租汽车不得异地经营客运,空车待租不得无故拒载,不得途中甩客。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