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批评教育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出示证件进行检查;
(二)未经批准跨管辖区域检查;
(三)检查时未填写或者未如实填写检查记录;
(四)擅自删改、传播或者非法使用视频监控录像资料,非法透露有关个人信息;
(五)利用职务为特种行业经营者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治安管理信息采集传输设备和视频监控设备品牌、销售单位、施工安装单位、维护单位等,或者向经营者收取治安管理信息采集传输设备和视频监控设备运行、维护等费用;
(六)参与、变相参与特种行业经营活动或者为特种行业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庇护;
(七)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