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规定,向未经公安机关备案的开锁从业人员出售、出借专用开锁工具或者传授开锁技术的,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