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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刻制公章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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