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三章 从业规范第十四条有效特种行业经营者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名簿,如实登记从业人员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信息,保存从业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从业人员离职的,其资料至少保存二年。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