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三章 从业规范第十三条有效特种行业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治安责任人,负责治安防范工作。因承包、受聘等实际负责特种行业经营的人员是共同治安责任人。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