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管道燃气经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除具备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件。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