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服务与使用第十五条有效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四)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五)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