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服务与使用第十七条有效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固定经营场所;(二)有合法的瓶装燃气供应渠道;(三)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