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固定经营场所;

(二)有合法的瓶装燃气供应渠道;

(三)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