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十六条有效用人单位自上级工会批准筹建工会组织的次月起,由上级工会按照工会法有关经费数额的规定对其收取建会筹备金,待工会建立后,按照工会经费管理的规定返还给该工会。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